简介:【李佳琦被指欺诈宣传】双十一刚刚过,“口红一哥”李佳琦在这次狂欢节中堪称是又活着了一把,李佳琦被放鸽子仍然占有头条方位。近日,有报导所指李佳琦欺诈宣传。在今年9月份一场直播中,李佳琦拿着身旁印上状元蟹logo的红色包装盒子说,“是最差的,23年老品牌。
”阳澄状元蟹合体阳澄湖的大闸蟹。之前直播“不粘锅”,最后竟然“粘锅”了。
这种为了钱欺诈宣传该如何整治。在我国,欺诈宣传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李佳琦被指欺诈宣传】“双十一”,电商派对日,主播车站到了今年这个舞台的C位。
阿里方面称之为,双十一开场1小时03分,淘宝直播引领的成交价就多达去年双11全天。8小时55分,淘宝直播引领成交价已斩100亿,多达50%的商家都通过直播取得新的快速增长。根据本月发布的Q3财报表明,手快活中以淘宝直播为代表的互动性、社区性功能今年已带给多达1000亿的GMV。
几寸屏幕上,长袖善舞的主播,于是以沦为带货的最重要渠道。不过,20%高额佣金的鼓舞下,主播带上货泥沙俱下,因涉嫌欺诈宣传的当红主播频现。
“网红带货很多牵涉到欺诈宣传。”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之言。
他回应,必需要把网红带货划入互联网广告监管之下。直播“不粘锅”“打滑”的李佳琦再行遭到欺诈宣传批评。这次的批评剑指“阳澄状元蟹”这款产品。
“这个是状元蟹,阳澄湖的大闸蟹。”2019年9月的一场直播中,李佳琦拿着身旁印上状元蟹logo的红色包装盒子说,“是最差的,23年老品牌。”这是他在某平台直播的一个场景。
如整天一样,手机屏幕左上角的观赏人数迫近四百万。“OMG!我的天呐!过于漂亮了吧!卖它!”李佳琦曾多次说道的这句话甚至早已沦为了他身上的标签。
李佳琦被称作“口红一哥”,是目前国内一位顶级带上货主播。他曾多次15分钟变卖15000支口红;2019年,他用3分钟售出5000单某品牌精华丝,销售额多达600万。从美妆到零食,再行到美容仪等各种生活用品,时间线变长,他的业务也在大大扩展。
11月12日上午,记者根据链接,在某平台的天海藏分店寻找了李佳琦口中的这款“阳澄湖的大闸蟹”。有一点注目的是,该款商品名称为“阳澄状元蟹”。
截至11月12日,这款产品在该平台上总计进账评价656条。多条评价内容表明,是看见李佳琦直播才过来出售的。
记者网页多则评价找到,差评主要探讨在李佳琦欺诈宣传、螃蟹难吃、客服态度劣三个方面。直播盛宴变为文字游戏,“坑杀了,螃蟹一点肉也没。说道是阳澄湖的螃蟹,结果就是指其他地方放的货。
”一位买家评价如是说。工商信息表明,天海藏分店经营者为天海藏水产(青岛)有限公司(下称天海藏),正式成立于2015年9月6日,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于服务业。那么李佳琦口中的“23年老品牌”出自于何处呢?记者电话了该公司的电话,无人电话。
11月12日,记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与该店客服取得联系。该客服向新京报记者回应,其发货地点并非只有苏州。
“多仓发货,北京、上海、苏州(均可发货)。”客服回应。和李佳琦众说纷纭有违,该名客服必要向新京报记者坚称了其出售的螃蟹为“阳澄湖的大螃蟹”。“不是阳澄湖的,但是湖蟹,替代性各大湖区。
”上述客服回应。“咱们是替代性全国各大湖区品质好蟹。(品种是中华绒螯蟹)一般是苏北和苏南这两个产地为主。
”对方说道。欺诈宣传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违背本法规定,公布欺诈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公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适当范围内避免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出来或者显著偏高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出来或者显著偏高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注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消广告审查批准后文件、一年内不法院其广告审查申请人。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惩处外,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医疗科目或者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坚称或者应知广告欺诈仍设计、制作、代理、公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公广告费用,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出来或者显著偏高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出来或者显著偏高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停止广告公布业务、注销营业执照、注销广告公布注册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不道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违背本法规定,公布欺诈广告,愚弄、误导消费者,使出售商品或者拒绝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由广告主依法分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无法获取广告主的现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地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拒绝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金。
欺诈广告和欺诈宣传有何区别? 所谓欺诈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愚弄、误导方式展开的所含欺诈内容的商品或服务宣传活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处置欺诈广告问题的国家发改委(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关于欺诈广告,一般应向以下两个方面确认: 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否客观、现实; 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还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超过的标准、效用、所用于的注册商标,得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获取单位等)否现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展开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相符的,皆不应确认为欺诈广告。
而欺诈宣传则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现实的或引人误会的回应,造成或不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解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二者同属意思回应的范畴,并且皆归属于欺诈的、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意思回应。但二者有显著的区别: (一)调整的范围有所不同。
欺诈广告是欺诈宣传的一种形式,欺诈宣传包括欺诈广告。欺诈广告必定是欺诈宣传,但欺诈宣传不一定都是欺诈广告。欺诈广告归属于种概念,欺诈宣传归属于属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欺诈宣传不道德指对“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会的欺诈宣传”。而《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该现实、合法,合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拒绝。第四条:广告不得所含欺诈的内容,不得愚弄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需现实、身体健康、明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愚弄用户和消费者。
很似乎,欺诈广告只是欺诈宣传的一种形式。(二)调整的主体有所不同。欺诈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欺诈宣传的主体一般来说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即专门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的组织和个人。
因此欺诈广告的主体还包括欺诈宣传的主体,欺诈宣传的主体范围较为狭小。(三)调整的客体有所不同。欺诈广告调整的是所有的广告不道德,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必要或者间接地讲解自己所促销的商品或者所获取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欺诈宣传所调整的是宣传不道德,广告或其他方法已涵括了所有需要使社会公众得悉的各种宣传形式。
其他方法主要还包括新闻发布会、新产品或服务推介会、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广告宣传活动、雇佣他人或向他人展开销售诱导(又称“托儿”)、利用大众传媒作引人误会的报导(以非商业广告的方式如通过播出新闻、专访、发表文章等对商品展开宣传报道)、讲解新产品或服务的专题报告、讲座或座谈会等等。由此可见,欺诈宣传的客体要远远地少于欺诈广告的客体。(四)适用法律规范有所不同。对欺诈广告,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来调整、规范广告活动并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欺诈宣传,则没专门法律,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来调整。
因此,欺诈宣传中除广告之外的其他欺诈宣传都不出《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同时,由于欺诈广告是欺诈宣传的一种形式,因此,用来规范欺诈宣传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都限于于欺诈广告。(五)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对欺诈广告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广告法》等多种法律对其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产品质量法》以及《广告法》还规定了适当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2条也专门规定了欺诈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背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不作欺诈宣传、情节严重的不道德。而对欺诈宣传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对欺诈广告以外的欺诈宣传不道德则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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