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两会特别报道】2017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明确提出了《减缓住房公积金条例改动,贯彻确保缴纳者的全部权益》的议案。他指出,住房公积金的产权性质是私人。有人企图证明公积金也有公共产权成分,那是几乎站不住脚的。同时,他回应,鉴于公积金的私人产权属性,改动后的条例应当具体公积金的电子货币部分,在扣减适当的管理费用、留足风险准备金后的净余额,归入缴纳者个人,并规定视情况可以扣减也可以不扣减个人所得税。
1999年4月,国务院首次施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了该《条例》。实践证明,该《条例》在反对住房改革、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确保方面充分发挥了最重要起到;但是,也有许多问题,以至于有些地方的民众,明确提出要不予废除。在这种情况下,2013年前修改工作早已开始,2015年国务院公布改动后的印发稿。
一年多过去了,仍正处于难产之中,应当减缓改动进程。以下,从2002年版《条例》)抵达,明确提出6点改动建议。
第一,要具体住房公积金的私人产权属性。过去和现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继续执行中的一切弊病,是同这一个问题的模糊不清涉及的。未来,该制度的保有和改革,必需把这个问题清晰一起,才能一通百通。《条例》写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很确切,住房公积金的产权性质是私人。有人企图证明公积金也有公共产权成分,那是几乎站不住脚的。
公积金公积金,取名为公、实乃私,没一丁点儿公的因素。循着该思路来管理住房公积金,事情就要好办得多、顺得多。
但《条例》在后面却违背该思路,规定了类似于管理公共资金的条款。典型的如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将住房公积金的电子货币收益余额,用作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足资金。今天,如果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所改革,必需正本清源、开宗明义否认住房公积金的私人产权属性。
舍此,必定是剪成大大、理还内乱。第二,要具体住房公积金仅限于区域内的互惠性。《条例》对于住房公积金用于的互惠性是认同的,即存一贷几的低息政策;但必须更进一步具体仅限于区域内的互惠性。
住房公积金仅限于区域内的互惠性,是由两个因素要求的。首先,是公积金的来源是私人资产的子集,是私人产权。这种产权性质,天然地、反感地拒绝安全性维护,而仅限于区域内的互惠性,使这一维护具备低于限度的可信性和安全性。
其次,是中国国土广阔,区域之间居民收入差异和房价差异所要求的。区域内部居民收入、公积金缴纳和房价三者之间的关系,总体上可以略为协商一些,管理可玩性小。如果踏出区域,区域之间的差异如何协商?特别是在在公积金低息贷款制度下,公积金这笔数目极大的资金应当向谁弯曲呢?管理可玩性之大,匪夷所思。
所以,住房公积金被迫仅限于区域内互惠的。仅限于区域内的互惠,该如何互惠呢?有两个原则:首先,住房公积金成立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居民住房问题的,应当是所指业主市场需求,而非投资性、更非投机性市场需求,当居民早已解决问题了自己的居住于问题以后,无法多次动用公积金出售住房。
这可以解决问题多年来公积金贷款贫老大丰的怪现象。其次,住房公积金可以向区域内收益较低、住房更为艰难的公积金缴纳者弯曲,这是人心为善护弱的慈善拒绝,是缴纳者乐意拒绝接受的。第三,要具体缴纳者同政府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这一问题,在《条例》中没被具体提到,实质上是被基本驳斥的。《条例》中的条款,大量体现的是政府的管理权力。
多年的实践中解释,在住房公积金问题上,政府正处于强势地位;而公积金的主人缴纳者却正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两者的关系不搞清楚,则未来公积金制度中民众的意见仍不会正处于弱势不不受推崇,而利益也将受到伤害。民众同政府的委托和被委托关系,是现代社会的拒绝。
在住房公积金上,特别是在应当如此。住房公积金归属于私人资产,根本性问题应当由私人子集来要求。当私人子集数量过大时,可以由接纳的代表来代行决策权。
在此,政府可以获取协助,但不应当是主角。在根本性问题决策之后,管理可以委托给政府等部门来处置,比如委托政府制订管理条例并负责管理日常运营。根据上述道理,在考虑到历史事实的前提下,公积金制度最少要做到如下改革:首先,从全国到地方大幅减少各级公积金管理(即决策)委员会中的民意代表和纯粹的专家学者至大部分比例,大幅增加但保有较小比例的官守代表。
其次,具体公积金管理(即决策)委员会同政府之间的先后程序关系。第四,要具体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经济关系是商业关系。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经济关系是区域内互惠,即较低存低贷相互拜托,保本以定,不欲盈利或盈利为次。但是,对于外部经济关系,必需按商业原则来处置,即对区域外使用者、或区域内非公积金缴纳者要用于公积金资金,或公积金要投资于这些使用者领域,必需要获得盈利。
这也是由公积金是私人产权所要求的。对公积金外部用于的盈利拒绝,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一般拒绝,不过分。反过来,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的拒绝,而且伤害了公积金缴纳者的利益,是令人怪异的。
第五,要具体住房公积金同住房确保是友好关系的外部商业关系。对外部经济关系实施商业盈利原则,这是住房公积金外部经济关系的一般,但有个别类似。
这种特殊性,唯一地可以反映在对住房确保的关系上,即对借贷用作住房确保的资金可以在商业盈利的前提下给与优惠。这是基于公积金缴纳者的爱心和慈善,期望让艰难群体的住房确保做到得更佳。比如,住房公积金可以向区域内收益较低、住房更为艰难的公积金缴纳者弯曲,这是在公积金的内部,还不断扩大到公积金的外部。
当然,公积金对于住房确保的友好关系,必需坚决商业盈利这一底线。第六,要明确规定把公积金电子货币余额净值,归入缴纳者个人。鉴于公积金的私人产权属性,改动后的条例应当具体公积金的电子货币部分,在扣减适当的管理费用、留足风险准备金后的净余额,归入缴纳者个人,并规定视情况可以扣减也可以不扣减个人所得税。
而无法留给条例缺口和惊悚,为平调公积金缴纳者的利益留给有可能。对于这个问题,必需提升到否确实确保民众合理权益的高度,而不是拘泥于短期财政收入的武断思维。涉及部门无法不讲道理,欺诈国家权力,由财政部门横蛮平调或潜在平调民众的利益。
否则,不会留给无穷的后遗症,历史的教训必需牢牢记所取。改动后新的条例必需防止这种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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